丈夫多次转小三钱财?看正妻如何教学式拿回来!

栏目:美眉资讯 来源:互联网 编辑:Admin 时间:2023-11-15 20:26:14

前言

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民法典》赋予夫妻任何一方对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财产处分知情权和共同处分权,夫妻双方具有平等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合法的夫妻关系更应受到道德的约束,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第三者”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除了给配偶情感带来巨大伤害外,也损害了配偶的财产权利。婚外情“第三者”明知他人已有家室,还与其保持婚外情关系,破坏他人家庭和谐稳定,违反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均应予以谴责。

基本案情

唐某与程某结婚多年,2020年程某与钟某相识后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此之后程某在未经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多次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赠与钱款给钟某,累积钱款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唐某认为程某在未经其同意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钟某,已经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同时,钟某在明知程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仍然与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接受程某的大额钱款,有违公序良俗,理应返还。由此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且请求钟某将人民币22万余元返还唐某。

案件经过

庭审过程中,被告程某答辩称同意原告唐某的诉请,为了挽回与唐某的婚姻,对于其中属于程某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自愿放弃。

被告钟某认可收到上述钱款,但辩称其中的部分钱款为程某的消费款项,包括包间费、酒水费以及陪酒、陪玩小费。并且转账金额均不大,并未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即便转账行为无效,钟某也应当向程某返还而非向唐某返还。

对此,原告唐某答辩称,钟某并非经营主体,且转账金额都有特定含义的数字,故不认可系争款项系消费。

该案中的争议焦点一,系争款项的性质。本案当事人对于程某向钟某转账人民币22万余元均无异议,且唐某亦提供了两人之间的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为证,法院予以确认。现钟某否认系争款项为赠与,抗辩系争款项中的部分系其代收的程某在KTV 消费产生的房问费、酒水费等,部分系其提供劳务或者服务所得。对此,法院认为首先,钟某就代收关系的主张,既未能提供发票、小票等消费凭证,也未能提供将钱款直接支付至其所述KTV 的消费记录,未能就存在代收代付关系充分举证;其次,钟某就劳务或服务所得的主张,其亦未能提供相关的劳务或者服务合同证明其与程某之间存在上述法律关系。最后,钟某通过陪酒、陪玩等从有好之夫程某处获得钱款的行业工作模式亦不被社会公众所认可,更不符合善良风俗。因此,法院对于钟某的抗辦意见不予采纳,并依法确认系争人民币22万余元是程某向钟某的赠与。

争议焦点二,赠与行为的效力。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钟某辦称,系争款项并未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且唐某默许程某的转账行为。对此,钟某未能举证证明转账经过了唐某的同意,且唐某已经以起诉的方式表明不认可转账行为。在一年多的时间内,程某向钟某赠与的金额超过 20 万元之高,应认定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程某在与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钟某,事先未与唐某协商,事后亦未取得唐某的追认,且转账金额及转账备注多有爱的表达,因此,程某向钟某赠与钱款的行为,既侵犯了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又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属无效,相应财产理应返还。

争议焦点三,钱款返还的对象。唐某要求钟某向其个人返还,程某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当中属于程某的份额,系程某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法院予以准许。

最终法院判决程某向钟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决钟某向唐某返还人民币22万余元。

律师建议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将共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给予他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显然不是为了夫妻二人的日常生活需要,亦未得到另一方追认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无效,该行为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婚外情第三者取得该财产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夫妻另一方可基于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向婚外情第三者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夫妻另一方应当及时收集转账明细等相关证据材料,以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守护婚姻和夫妻共同财产。

主笔:徐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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